各種 CRS 分類的定義或特徵是甚麼?

最後更新: 2026年10月7日

CRS 分類

說明

金融機構(FI)——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或指定保險公司(包括非申報金融機構)

包括以下類型的金融機構

1. 存款機構

符合以下條件的實體:

  • 在銀行或類似業務的日常運作中接受存款
  • 常見例子:銀行、信用合作社、儲蓄機構

2. 託管機構

符合以下條件的實體:

  • 將他人的金融資產作為其業務的重要部分代為持有
  • 「重要部分」通常指在特定期間內,持有金融資產及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所得的總收入佔比達到 ≥20%
  • 常見例子:經紀行、信託公司、結算公司

3. 指定保險公司

符合以下條件的實體:

  • 簽發現金價值保險合約或年金合約,或有責任根據該等合約作出付款
  • 不包括純風險保險(例如定期人壽保險、醫療保險)
  • 例子:提供投資相連保單的人壽保險公司

金融機構(FI)——位於非參與司法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位於非參與司法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類金融機構,會受到特別處理,因為其被用於逃稅的風險較高。

此類實體必須符合以下全部 3 項條件:

1. 是投資實體

  • 從事金融工具交易、投資組合管理,或代表他人投資、管理或處理金融資產等活動。

2. 位於非參與司法管轄區

  • 非參與司法管轄區是指尚未承諾實施 CRS 或尚未實施 CRS 的司法管轄區。
  • 這些司法管轄區不會根據 CRS 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

3. 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

  • 其管理人(另一實體)是金融機構,例如銀行或投資顧問。

金融機構(FI)——位於參與司法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如要分類為此類金融機構,實體必須符合以下準則:

1. 投資實體

  • 主要從事以下活動:金融工具交易、投資組合或資產管理,或代表客戶投資或管理金融資產。

2. 位於參與司法管轄區

  • 參與司法管轄區是指承諾實施 CRS,並參與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國家。

3. 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

  • 該實體由另一金融機構(例如基金經理、受託人或顧問)專業管理,而該金融機構為該實體提供資產管理或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FI)——其他投資實體

此類實體屬於投資實體,但不符合更具體的 CRS 分類,例如:

  • 位於參與司法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或
  • 位於非參與司法管轄區並由另一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例子:屬於投資經理或顧問,但並非實際投資基金的實體)

金融機構(FI)——受保薦的密切持有投資工具

金融機構(FI)——受保薦的密切持有投資工具,是指:

符合以下條件的金融機構(FI):

  • 屬於投資實體(例如基金、信託或特殊目的工具)
  • 密切持有——由不多於 20 名人士擁有

由另一金融機構(保薦金融機構)保薦,而該金融機構:

  • 向稅務機關註冊
  • 代表受保薦投資工具進行所有盡職審查及申報

主動非金融實體——公開交易或公開交易實體的相關實體

如符合以下情況,實體可被界定為主動非金融實體——公開交易或相關實體:

1. 公開交易的非金融實體:

  • 其股份定期在一個或多個認可證券市場買賣。
  • 例子:在倫敦交易所或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上市的公司。

或

2. 公開交易的非金融實體的相關實體:

  • 屬於公開交易非金融實體所屬同一集團的實體。
  • 必須由公開交易公司或同一集團內的其他相關實體控制(持有至少 50% 擁有權)。

主動非金融實體——政府實體或由一個或多個政府實體全資擁有

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情況,實體可被界定為主動非金融實體——政府實體或由一個或多個政府實體全資擁有:

1. 政府實體:

  • 某國政府或其政治分支(例如州、省或自治市)
  • 或由該政府全資擁有及控制的機構或法定團體

或

2. 由一個或多個政府實體全資擁有:

  • 由一個或多個政府實體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實體
  • 必須只履行政府職能(即非商業活動)

主動非金融實體——國際組織

如符合以下情況,實體可被界定為主動非金融實體——國際組織:

  • 由兩個或以上國家之間的正式協議(條約)成立;以及
  • 根據國際法獲承認為政府間組織;以及
  • 其絕大部分活動均涉及履行政府或公共職能,例如:
  • 促進發展
  • 人道援助
  • 經濟穩定

主動非金融實體——中央銀行或由一個或多個中央銀行全資擁有的實體

如符合以下情況,實體可被界定為主動非金融實體——中央銀行或由一個或多個中央銀行全資擁有的實體:

1. 發行中央銀行:

  • 在某司法管轄區內負責貨幣政策、貨幣發行及金融穩定的主要機關。
  • 例子:聯邦儲備局(美國)、歐洲中央銀行(ECB)、英倫銀行

或

2. 符合以下情況的實體:

  • 由一個或多個中央銀行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以及
  • 只從事與貨幣或中央銀行職能相關的活動,而非商業業務

主動非金融實體——其他

如符合收入及資產測試,實體可被界定為主動非金融實體——其他:

  • 上一個曆年(或報告期)的總收入中,少於 50% 是被動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
  • 在同一期間持有的資產中,少於 50% 是產生或持有作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

被動非金融實體

如符合以下情況,實體會被分類為被動非金融實體:

  • 不是金融機構;以及
  • 不符合主動非金融實體的準則。具體而言,即未能通過收入及資產測試,意思是:
  • 50% 或以上的總收入是被動收入;或
  • 50% 或以上的資產會產生(或持有作產生)被動收入

被動收入包括:

  • 股息
  • 利息
  • 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並非來自主動經營的業務)
  • 資本收益
  • 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