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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以下資訊適用於美國的機構客戶。對於有關 ECP 自我認證問題的美國個人客戶,請查閱此處提供的資訊。
「合格合約參與者」(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簡稱 ECP)一詞定義於《商品交易法》第 1a(18) 條及相關指引。機構符合資格的一個關鍵方式是擁有超過 1,000 萬美元的總資產。此測試側重於總資產,而非淨資產(資產減去負債)。
如果您的機構未能根據 1,000 萬美元總資產測試符合 ECP 資格,您的機構可能符合 ECP 定義中其他類別的資格。如果您的機構為自身帳戶行事(即作為主事人,而非為其他機構或個人行事),請查閱下表 1 中的類別 1-19。如果您的機構為他人行事,請參閱下表 2。如果您的機構符合這些其他類別之一的資格,請聯絡 Kraken 支援。
請注意,此資訊僅供您參考。如果您對您的機構是否符合 ECP 資格有任何疑問,您應諮詢您機構的法律顧問。
根據服務條款,您所代表的機構必須提供準確真實的資訊,並及時更新其 Kraken 帳戶資訊。如果您代表您的機構證明該機構是 ECP,而您機構的狀態發生變化,該機構必須及時通知 Kraken。
表 1 – 為自身帳戶行事(如果您所代表的機構符合以下至少一個類別,您的機構即符合 ECP 資格)
金融機構
:根據《聯邦儲備法》第 25 條(12 U.S.C. 603)第五個未指定段落運營的公司,通常稱為「協議公司」;
金融機構
:根據《聯邦儲備法》第 25A 條(12 U.S.C. 611 et seq.)組織的公司,通常稱為「Edge Act corporation」;
金融機構
:受農業信貸管理局 (Farm Credit Administration) 監管的機構;
金融機構
:聯邦信用合作社或州信用合作社(定義見《聯邦信用合作社法》第 101 條(12 U.S.C. 1752));
金融機構
:存款機構(定義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 3 條(12 U.S.C. 1813));
金融機構
:外國銀行或外國銀行的分行或代理機構(各定義見《國際銀行法 1978》第 1(b) 條(12 U.S.C. 3101(b)));
金融機構
:任何金融控股公司(定義見《銀行控股公司法 1956》第 2 條);
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
金融機構
:本表 1 中類別 (1) 至 (8) 所述實體的受類似監管的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
保險公司
:受州監管的保險公司,或受外國政府監管並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認定為可比監管的保險公司,包括此類保險公司的受監管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
投資公司
:受《投資公司法 1940》(15 U.S.C. 80a-1 et seq.)監管的投資公司,或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無論投資公司或外國人士的每個投資者本身是否為合格合約參與者);
商品池:
符合以下條件的商品池:(I) 總資產超過 5,000,000 美元;且 (II) 由受《商品交易法》監管的人士或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組建和運營(無論商品池或外國人士的每個投資者本身是否為合格合約參與者),但就《商品交易法》第 2(c)(2)(B)(vi) 條和第 2(c)(2)(C)(vii) 條而言,「合格合約參與者」一詞不包括任何參與者本身並非合格合約參與者的商品池;
商品池
:符合以下條件的商品池:(I) 總資產超過 10,000,000 美元;且 (II) 並非為規避《商品交易法》第 2(c)(2)(B) 條或第 2(c)(2)(C) 條或相關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則、規例或命令的監管而組建;且 (III) 由註冊商品池運營商或根據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則第 § 4.13(a)(3) 條獲豁免的商品池運營商組建和運營;
一般合格商業實體
: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組織、信託或其他實體— (I) 總資產超過 10,000,000 美元;(II) 其在協議、合約或交易下的義務由上述分條 (I)、本表 1 中類別 (1) 至 (13) 或 (16) 所述實體,或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根據該人士的財務或其他資格認定為合格的任何其他人士,以信用證或保證、支持或其他協議擔保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或 (III) 符合以下條件:(aa) 淨資產超過 1,000,000 美元;且 (bb) 訂立與該實體業務經營相關的協議、合約或交易,或管理與該實體業務經營中擁有或產生或合理可能擁有或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相關的風險;
僱員福利計劃
:受《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 1974》(29 U.S.C. 1001 et seq.)約束的僱員福利計劃、政府僱員福利計劃,或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I) 總資產超過 5,000,000 美元;或 (II) 其投資決策由以下人士作出:(aa) 受《投資顧問法 1940》(15 U.S.C. 80b–1 et seq.)或《商品交易法》監管的投資顧問或商品交易顧問;(bb) 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cc) 金融機構;或 (dd) 本表 1 中類別 (10) 所述的保險公司,或此類保險公司的受監管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
政府實體
:(I) 政府實體(包括美國、州或外國政府)或政府實體的政治分支機構;(II) 跨國或超國家政府實體;或 (III) 上述分條 (I) 或 (II) 所述實體的機構、代理或部門;但此類術語不包括上述分條 (I) 或 (III) 所述的實體、機構、代理或部門,除非:(aa) 該實體、機構、代理或部門是 (x) 具有直接或通過單獨合約安排交付或接收基礎商品的證明能力的人士;(y) 除價格風險外,還承擔與商品相關的風險;或 (z) 是定期向上述實體提供風險管理或對沖服務,或與其進行做市活動的交易商,涉及購買或出售商品或商品衍生協議、合約或交易;(bb) 該實體、機構、代理或部門擁有並酌情投資 50,000,000 美元或更多的投資;或 (cc) 該協議、合約或交易由《商品交易法》第 2(c)(2)(B)(ii) 條分條 (I) 至 (VI) 中列出的實體提供並與其訂立;
SEC 經紀交易商及某些其他人士
:(I) 受《證券交易法 1934》(15 U.S.C. 78a et seq.)監管的經紀人或交易商,或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但如果經紀人或交易商或外國人士是自然人或獨資企業,則除非該經紀人或交易商或外國人士也符合本表 1 中類別 (14) 或 (20) 的要求,否則不應被視為合格合約參與者;(II) 註冊經紀人或交易商的關聯人士,其財務或證券活動由註冊人士根據《證券交易法 1934》第 15C(b) 或 17(h) 條(15 U.S.C. 78o–5(b), 78q(h))製作和保存記錄;或 (III) 投資銀行控股公司(定義見《證券交易法 1934》第 17(i) 條(15 U.S.C. 78q(i)));
期貨佣金商
:受《商品交易法》監管的期貨佣金商,或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但如果期貨佣金商或外國人士是自然人或獨資企業,則除非該期貨佣金商或外國人士也符合本表 1 中類別 (14) 或 (20) 的要求,否則不應被視為合格合約參與者;
場內經紀人或交易員
:受《商品交易法》監管的場內經紀人或場內交易員,涉及在註冊實體(電子交易設施除外,就重大價格發現合約而言)或豁免交易所或其任何聯屬公司的設施上或通過其設施進行的任何交易,該人士在該設施上定期交易;或
合格個人
:以酌情方式投資的個人,其總額超過— (I) 10,000,000 美元;或 (II) 5,000,000 美元,並且該個人訂立協議、合約或交易以管理與該個人擁有或產生或合理可能擁有或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相關的風險。
表 2 – 為他人帳戶行事(如果您所代表的機構符合以下類別,您的機構即符合 ECP 資格)
為其他合格 ECP 行事的註冊中介機構:(i) 本表 1 中類別 (1) 至 (10)、(12)、(13)、(14)、(18) 或 (19) 所述的人士,作為經紀人或代表本表 1 中所述的另一人士履行同等代理職能;或 (ii) 受《投資顧問法 1940》監管的投資顧問、受《商品交易法》監管的商品交易顧問、履行類似角色或職能並受外國監管的外國人士,或本表 1 中類別 (1) 至 (10)、(12)、(13)、(14)、(18) 或 (19) 所述的人士,在任何此類情況下,作為投資經理或受託人(但不包括作為經紀人或履行同等代理職能的人士)為本表 1 中所述的另一人士行事,並經該人士授權將該人士承諾於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