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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下信息适用于美国机构客户。有关于ECP自我认证问题的美国个人客户应查阅以下信息此处。
“合格合约参与者”或“ECP”一词定义于《商品交易法》第1a(18)节及相关指南。机构获得资格的一个关键途径是拥有超过1000万美元的总资产。此项测试侧重于总资产,而非净资产(资产减去负债)。
如果您的机构未通过1000万美元总资产测试而获得ECP资格,您的机构可能符合ECP定义中其他类别之一的资格。如果您的机构是为自身账户行事(即作为委托人而非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事),请查阅下文表1中的类别1-19。如果您的机构是为他人行事,请参阅下文表2。如果您的机构符合这些其他类别之一的资格,请联系Kraken支持。
请注意,此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对您的机构是否符合ECP资格有任何疑问,您应咨询您机构的法律顾问。
根据服务条款,您所代表的机构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并及时更新其Kraken账户信息。如果您代表您的机构证明该机构是ECP,并且您机构的身份发生变化,该机构必须立即通知Kraken。
表1 – 为自身账户行事(如果您所代表的机构符合以下至少一个类别,您的机构即符合ECP资格)
金融机构
:根据《联邦储备法》第25条未指定第五款(12 U.S.C. 603)运营的公司,通常称为“协议公司”;
金融机构
:根据《联邦储备法》第25A条(12 U.S.C. 611 et seq.)组织的公司,通常称为“埃奇法案公司”;
金融机构
:受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管的机构;
金融机构
:联邦信用合作社或州信用合作社(定义见《联邦信用合作社法》第101条(12 U.S.C. 1752));
金融机构
:存款机构(定义见《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条(12 U.S.C. 1813));
金融机构
:外国银行或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各自定义见《1978年国际银行法》第1(b)节(12 U.S.C. 3101(b)));
金融机构
:任何金融控股公司(定义见《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2节);
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
金融机构
:本表1中类别(1)至(8)所描述的实体的受类似监管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保险公司
:受州政府监管或受外国政府监管并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确定的可比监管的保险公司,包括此类保险公司的受监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投资公司
: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1 et seq.)监管的投资公司,或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并受外国监管的外国人士(无论投资公司或外国人士的每个投资者本身是否为合格合约参与者);
商品池: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池:(I) 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且 (II) 由受《商品交易法》监管的人士或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并受外国监管的外国人士组建和运营(无论商品池或外国人士的每个投资者本身是否为合格合约参与者);但就《商品交易法》第2(c)(2)(B)(vi)节和第2(c)(2)(C)(vii)节而言,“合格合约参与者”一词不包括任何参与者并非合格合约参与者的商品池;
商品池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池:(I) 总资产超过10,000,000美元;且 (II) 并非为规避《商品交易法》第2(c)(2)(B)节或第2(c)(2)(C)节或相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则、法规或命令的监管而设立;且 (III) 由注册商品池运营商或根据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则第4.13(a)(3)节豁免的商品池运营商组建和运营;
一般合格商业实体
: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组织、信托或其他实体——(I) 总资产超过10,000,000美元;(II) 其在协议、合同或交易项下的义务由上述(I)项、本表1中类别(1)至(13)或(16)所描述的实体,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该人士的财务或其他资格认定为合格的任何其他人,通过信用证或维持良好协议、支持协议或其他协议提供担保或支持;或 (III) 净资产超过1,000,000美元;且 (bb) 签订协议、合同或交易,以开展该实体的业务或管理与该实体在业务经营中拥有或承担或合理可能拥有或承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风险;
员工福利计划
:受《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29 U.S.C. 1001 et seq.)约束的员工福利计划、政府雇员福利计划,或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并受外国监管的外国人士——(I) 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或 (II) 其投资决策由以下机构作出——(aa) 受《1940年投资顾问法》(15 U.S.C. 80b–1 et seq.)或《商品交易法》监管的投资顾问或商品交易顾问;(bb) 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并受外国监管的外国人士;(cc) 金融机构;或 (dd) 本表1中类别(10)所述的保险公司,或此类保险公司的受监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政府实体
:(I) 政府实体(包括美国、州或外国政府)或政府实体的政治分支机构;(II) 跨国或超国家政府实体;或 (III) 上述(I)或(II)项所述实体的机构、部门或机关;但该术语不包括上述(I)或(III)项所述的实体、机构、部门或机关,除非:(aa) 该实体、机构、部门或机关是以下人士:(x) 具有通过直接或单独合同安排交付或接收标的商品的可证明能力;(y) 除价格风险外,还承担与商品相关的风险;或 (z) 是定期向上述实体提供风险管理或对冲服务,或与上述实体进行涉及购买或出售商品或商品衍生协议、合同或交易的市场做市活动的交易商;(bb) 该实体、机构、部门或机关拥有并酌情投资50,000,000美元或更多的投资;或 (cc) 该协议、合同或交易由《商品交易法》第2(c)(2)(B)(ii)节(I)至(VI)项中列出的实体提供并与之签订;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经纪自营商及某些其他人士
:(I) 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78a et seq.)监管的经纪人或交易商,或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并受外国监管的外国人士,但如果该经纪人或交易商或外国人士是自然人或独资企业,则除非该经纪人或交易商或外国人士也符合本表1中类别(14)或(20)的要求,否则不应被视为合格合约参与者;(II) 注册经纪人或交易商的关联人士,该注册人士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C(b)或17(h)节(15 U.S.C. 78o–5(b), 78q(h))对其金融或证券活动进行记录和保存;或 (III) 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定义见《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i)节(15 U.S.C. 78q(i)));
期货佣金商
:受《商品交易法》监管的期货佣金商,或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并受外国监管的外国人士,但如果该期货佣金商或外国人士是自然人或独资企业,则除非该期货佣金商或外国人士也符合本表1中类别(14)或(20)的要求,否则不应被视为合格合约参与者;
场内经纪人或交易员
: 受《商品交易法》监管的场内经纪人或场内交易员,其交易通过注册实体(除涉及重要价格发现合约的电子交易设施外)或豁免交易委员会的设施进行,或通过其任何关联公司进行,且该人员定期在该等设施上进行交易;或
合格个人
: 拥有自主投资金额,总额超过— (I) 10,000,000 美元;或 (II) 5,000,000 美元,并且为管理与个人拥有或承担的资产或负债(或合理可能拥有或承担的资产或负债)相关的风险而订立协议、合同或交易的个人。
表 2 – 为他人账户行事(如果您所代表的机构属于以下类别,则您的机构符合 ECP 资格)
为其他合格 ECP 行事的注册中介机构: (i) 表 1 中类别 (1) 至 (10)、(12)、(13)、(14)、(18) 或 (19) 所述的人员,代表表 1 中所述的另一个人担任经纪人或履行同等代理职能;或 (ii) 受《1940 年投资顾问法》监管的投资顾问、受《商品交易法》监管的商品交易顾问、受外国监管的履行类似角色或职能的外国人员,或表 1 中类别 (1) 至 (10)、(12)、(13)、(14)、(18) 或 (19) 所述的人员,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作为投资经理或受托人(但不包括担任经纪人或履行同等代理职能的人员)为表 1 中所述的另一个人行事,并经该人授权将该人承诺于该交易。